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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夏秋季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定期对易导致急性肠道传染病的环境、食品、水源等进行采样监测;按照监测方案的要求布置和落实蚊虫监测工作;定期做好对辖区内监测工作的质量控制;坚持每日审校和分析医疗卫生机构疫情报告情况,主动开展预警预测工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期收集全国和邻省夏秋季传染病疫情信息,做好信息监测和传染病周报分析,分析疫情动态和预测疾病的流行趋势。奥运会期间,各级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完善传染病门诊日志制度,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做好传染病日报分析工作,以及时发现传染病疫情线索并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真正实现防控工作“关口前移”。
  三、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肠道门诊等工作本市各级医疗单位要做好预检分诊,在诊疗中要提高对人禽流感、霍乱、细菌性痢疾、乙脑、登革热等重点传染病的警惕性、敏感性和诊断水平,及时发现病例及可疑病例,并按有关诊疗要求采取消毒、隔离等措施。要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做好医疗废物的处置,防止医源性和院内感染的发生。
  本市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肠道门诊的管理,规范肠道门诊的各项诊疗业务;加强病原检索,对符合病原学检索对象的腹泻病人做到“有泻必采”,“有采必检”,不遗漏一个病人。一级医疗机构肠道门诊发现危重腹泻病人,必须及时向设有肠道门诊的上级医院转诊,不宜转诊的要及时请上级医院专家会诊。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肠道门诊和传染病防治等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各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肠道门诊开设、传染病报告等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执法。
  四、进一步加强传染病报告和处置工作
  严格执行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按照《上海市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方案》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要求,确保疫情报告渠道畅通,切实做到“早发现”。
  各级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应按传染病有关报告流程要求,进一步做好传染病报告卡的登记和报告工作,避免出现漏报现象。一旦发现人禽流感、霍乱、细菌性痢疾、乙脑、登革热等重点传染病疑似、临床诊断或确诊病例,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要求进行网络直报。一旦发现重点传染病暴发疫情,应立即电话报告所在区县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扩散,并按照要求及时报告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重大传染病暴发疫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按要求报告市卫生行政部门。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调整完善应急处置队伍,落实流调、消毒等人员和设备,加强值班。对发现或报告的急性肠道传染病、乙脑、登革热等疾病疫情、肠道传染病暴发等突发性事件,坚持“首接责任制”的原则,按照相关工作预案和防控技术方案的要求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核实诊断,查明传染来源和传播途径,判定、追踪调查、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疫点终末消毒、预防性服药或应急接种等控制措施,防止疫情的扩散,避免发生二代病例。医疗机构按规定做好对病人分泌物、排泄物、污水、污物等消毒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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