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等奖项目:技术水平和综合效益等方面在全省同类项目中居最高水平,并有突出的技术创新,主要指标达到或接近国内同期先进水平;
二等奖项目:有较大的技术创新,主要指标在全省同类项目中居领先水平;
三等奖项目:有一定的技术创新,主要指标在全省同类项目中居先进水平。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在本单位评选优秀勘察设计项目的基础上,按各省辖市规定的期限,将推荐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报送参加各市优秀勘察设计评选。
部、省属勘察设计单位可参加单位所在地的省辖市优秀勘察设计评选,也可直接参加全省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但申报项目不得重复。
第九条 各省辖市将本地区获二等奖及以上的优秀勘察设计项目汇总填写排序推荐表后,推荐参加省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奖评审。
第五章 评选机构组织
第十条 省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评选工作由省建设厅科研设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设立由厅领导、相关处室负责人和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组成的省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评选委员会,负责省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评选获奖项目的评定工作。
省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评选委员会下设建筑设计、城镇住宅和住宅小区、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市政公用工程、风景园林、城市与工程勘察等六个专业评选委员会,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初评。
各专业评选委员会组成人员由相关处室负责推荐相关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各一名。
第六章 评选程序和方法
第十二条 各专业委员会初评后提出推荐获奖名单报省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评选委员会。
第十三条 省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评选委员会对各专业委员会提出的推荐获奖名单审定后,由省建设厅公布评选结果。
第十四条 省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各专业评选委员会评选采用先分组后集中,专家评议与无记名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先评出三等奖以上项目,再评出二等奖项目,最后评出一等奖项目。
第十五条 各专业评选委员会评选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