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编班人数:小班20-28人,中班25-33人,大班30-38人。
第五章 办园经费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筹措。举办者应当为幼儿园保育和教育、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以及维修、扩建、设备设施添置等,提供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保证幼儿园的正常运转。
教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应当不低于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最低标准,并按时发放。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应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收费。收取的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亦不得以幼儿表演为手段,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必须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收支分开,帐目清楚。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园务委员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幼儿膳食(点心)费应建立专帐,独立核算,按成本收取,收支平衡,严禁克扣幼儿伙食,定期向家长公开账目。
第六章 园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全面贯彻执行《
幼儿园管理条例》和《
幼儿园工作规程》,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建立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重大事项由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决议,加强民主管理与监督。
举办者应为幼儿园发展提供安定的环境,保证园长和教师队伍的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更换、辞退园长和教师。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应制定年度计划,定期部署、总结和报告工作。
幼儿园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包括园务管理、保教管理、卫生保健、后勤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