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幼儿园应有适合幼儿使用、符合卫生及安全要求的生活设施和教学设备,包括盥洗卫生用具、桌椅、玩具架,以及必要的乐器、电教设备等。
第十条 幼儿园的教玩具应按《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标准基本配齐。室外大型玩具至少能保证两个班同时使用。有一定数量的自制玩具。教玩具使用率高。
第十一条 幼儿园应配备各类保教理论与实践书籍,定期补充。有配套的教师用书、教学图片、音带、幼儿操作材料和幼儿图书。
第三章 教师与员工
第十二条 幼儿园应按国家颁发的编制标准配备工作人员。全日制幼儿园力争每班2教1保,寄宿制幼儿园力争每班2教2.5保。
第十三条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热爱幼教事业,热爱幼儿,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并忠于职守。
第十四条 幼儿园园长应符合任职资格、职责和岗位要求,具有中等幼儿教育或中等师范教育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有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十五条 幼儿园教师应当具有中等幼儿教育或中等师范教育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幼儿园保育员、保健人员、食堂工作人员、财会人员等应当具有相关岗位资质。
第四章 招生与规模
第十七条 幼儿园分为全日制和寄宿制,可分别设置,也可混合设置。
第十八条 幼儿园的规模原则上应在三个班以上、十二个班以下。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招收体检合格的学龄前幼儿。
第二十条 幼儿园原则上应按年龄分班,可分为小、中、大班,也可以混合设班,混合班应当按年龄分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