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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重申有关中小学招生、补课和收费等行为的若干规定

长沙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重申有关中小学招生、补课和收费等行为的若干规定
(长教发[2008]016号)


  近来,市教育局多次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一些学校在招生、补课、收费等方面的违规现象。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省市有关规范办学行为,严肃招生纪律的有关规定,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育教学行为,树立教育的良好形象,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 学校要规范办学行为,严肃招生纪律。严禁义务教育阶段组织招生考试,严禁擅自组织单独的高中招生考试,严禁使用非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班。

  二、 学校要加强教育教学管理,努力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严禁以任何理由组织学生在节假日成建制补课。

  1、严禁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等有偿培训;学校组织的“培优补差”教学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费用。

  2、严禁学校以与民办学校合作的形式,组织学生利用节假日、双休日进行收费办班、补课。

  3、严禁中小学将校舍出租、出借给民办培训机构用于举办针对中小学学生的各种文化类学科培训班。

  4、严禁学校和教师为民办培训机构组织生源。公办中小学一律不得在校内张贴、发放有关民办培训机构补课招生广告、宣传资料等。教师不准替民办培训机构进行宣传或者动员、强制学生到民办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5、民办培训机构只能在登记注册办学地、按批准的项目办班,不准聘请没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任教。

  三、 学校要加强师德师风教育,教师要立足岗位,教书育人。学校应支持和鼓励教师利用课余时间对学业困难学生进行义务辅导。严禁在职教师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等有偿培训,严禁在职教师对本校及现任教学阶段的学生进行家教、家养和有偿补课。

  四、 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

  1、严格按收费文件收费,严禁超标准收费,严禁跨学期预收学费、择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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