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8年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计划的通知
(银政办发〔2008〕1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与我市签订的《银川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2006-2010年)》规定,为确保我市2008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目标的完成,结合我市实际,现下达2008年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计划,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自治区政府下达给我市的“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值(即:2008年化学需氧量减排5%、二氧化硫减排2.5%),各县(市)、区要结合对2007年度排放总量的分析,必须对辖区内排放的二氧化硫、烟尘、工业粉尘、化学需氧量、氨氮和工业固体废物等污染物排放量进行总量控制,坚决按核定量执行(见附表)。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2008年银川市各县(市)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分别制定本辖区污染物减排计划和实施方案,并落实到各排污单位。
三、坚决控制新污染,加快老污染源的治理。各县(市)区内的新、改、扩建项目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新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通过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实施环境治理工程余出总量,方可准入;改、扩建项目必须做到实施清洁生产削减总量,实施增产不增污,方可立项。对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总量削减任务的区域,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四、按照自治区政府的要求,我市从2008年起每年按照《银川市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对各县(市)区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指标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年度实际变化量、达标排放和限期治理计划的完成情况。市人民政府将在每年4月底前公告上年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总量完成情况。
附: 2008年度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计划表
二OO八年七月三日
银川市2008年各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计划表
区域 污染
物种类
| 烟尘(吨)
| 二氧化硫(吨)
| 工业粉尘(吨)
| 化学需氧量(吨)
| 氨氮(吨)
| 固废(吨)
|
允许排放量
| 允许排放量
| 允许排放量
| 允许排放量
| 允许排放量
| 允许排放量
|
兴庆区
| 483
| 2200
| 0
| 2200
| 500
| 0
|
金凤区
| 465
| 3800
| 30
| 2100
| 190
| 0
|
西夏区
| 2200
| 13100
| 1271
| 4600
| 450
| 0
|
永宁县
| 660
| 4200
| 160
| 8700
| 808
| 580
|
|
贺兰县
| 730
| 2300
| 150
| 4300
| 270
| 500
|
灵武市
| 350
| 2500
| 62
| 2400
| 204
| 1000
|
合 计
| 4808
| 28100
| 1673
| 24300
| 2422
| 21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