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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Ⅰ、Ⅱ、Ⅲ级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Ⅳ级响应由银川市人民政府领导,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银川市地震应急工作。

  4.2 奖励

  为地震应急和抢险救灾工作有效地开展,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在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1、出色完成地震应急工作者;

  2、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财产和抢救人员有功者;

  3、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者;

  4、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者;

  5、因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者;

  6、及时供应救灾工具和物资,有明显减灾实效者;

  7、有其他特殊贡献者。

  4.3 处罚

  在地震应急和抢险救灾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的规定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实施地震应急预案者;

  2、违抗抗震救灾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地震应急任务者;

  3、阻挠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调用物资、人员和占用场地者;

  4、贪污、挪用、盗窃地震应急工作经费和物资者;

  5、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临震应急期或震后应急期不坚守岗位、不及时掌握震情、灾情,临阵脱逃和玩忽职守者;

  6、阻碍抗震救灾人员执行公务或进行破坏活动者;

  7、在临震应急期或震时应急期哄抢国家、集体和公民财产者;

  8、不按照实际情况夸大和瞒报灾情者;

  9、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者。

  10、对地震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它行为者。

  4.4 其他

  1、
凡在银川市区域内的外国人由对口接待单位负责,无对口接待单位的由市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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