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二级应急响应
1、气象部门发布严重气象灾害(Ⅱ)橙色预警,预计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性受灾程度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二级响应:
(1)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全市总种植面积的25%-30%;
(2)设施园艺受灾面积占全市设施园艺面积的25%-30%;
(3)经果林受灾面积占全市经果林总面积的25%-30%;
(4)畜牧业、水产业预计因灾损失分别达到全市畜牧、水产总产值的15%-20%;
(5)病虫害发生面积占作物种植面积的35%-50%。
2、二级响应行动
(1)召开市灾害性天气对农业生产影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员会议,研究部署防灾救灾应急工作,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灾情,启动市级灾害性天气对农业生产影响应急预案;同时向自治区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并申请救助资金。
(2)根据灾区救灾工作的需要,选派工作组深入灾区调查了解灾情,指导帮助灾区开展防灾救灾工作,下达市级农业生产救灾补助资金。
(3)研究提出支持灾区恢复农业生产的意见。
(4)根据灾区要求,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恢复农业生产所需救灾物资。
(5)监督县(市)区政府落实防灾救灾应急措施,规范使用救灾资金和物资。
(6)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召开专家组紧急会议,分析灾情动态,安排部署防灾救灾措施,组织人员按行业分成工作小组赶赴现场,根据灾害种类开展应急处置,指导县区开展应急工作;根据防灾救灾工作需要,随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提出恢复农业生产的意见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三级应急响应
1、气象部门发布较重气象灾害(Ⅲ)黄色预警,预计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性受灾程度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三级响应:
(1)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全市总种植面积的20%-25%;
(2)设施园艺受灾面积占全市设施园艺面积的20%-25%;
(3)经果林受灾面积占全市经果林总面积的20%-25%;
(4)畜牧业、水产业预计因灾损失分别达到全市畜牧、水产总产值的10%-15%;
(5)病虫害发生面积占作物种植面积的25%-35%。
2、三级响应行动
(1)受灾县(市)区政府立即召开灾害性天气对农业生产影响应急办公会议,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向市灾害性天气对农业生产影响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做出工作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