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部门预算变更范围包括:
(一)年度预算执行中,国家和区、市非税收入政策发生变化以及出台新的增减政策,需相应变更收支预算的。
(二)年度预算执行中,由市编办正式下达的增减编、增减人或单位隶属关系变化发生的支出预算追加减的。
(三)年度预算执行中,由市委、政府确定的项目,需要增加年度支出预算的。
(四)预算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终止、撤消、变更,引起预算变更的。
(五)年度预算执行中,由于部门支出需求发生变化,对尚未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变更,需相应变更政府采购预算的。
第二十六条 部门预算拨款坚持以下原则:
(一)按照预算拨款。市财政局必须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年度预算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二)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根据用款单位的申请,按照用款单位的预算级次和审定的用款计划,按期核拨,不得越级办理预算拨款。
(三)按照进度拨款。根据各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和国库库款情况拨付资金。
第五章 决算
第二十七条 预算年度终了后,市财政局编制本级财政总决算草案报市政府审核后,由市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八条 预算年度终了后,应按要求及时编制部门决算,部门决算由部门汇总编制。部门决算从基层编起,逐级审核汇总。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要将所属预算单位全部收支按编报部门预算的口径,统一纳入汇总的部门决算。
第三十条 部门决算要贯彻真实、准确、及时、全面的原则,按照以下要求做好决算的编制工作。
(一)各部门汇总决算要以所属单位上报并经审核的会计数字为准,不得随意调整科目,不得估列代编;
(二)要保证决算报表的收支数额真实、内容完整,做到账表相符、表表相符,不得瞒报、漏报,形成表外资产,不得虚列支出、随意结转,造成决算不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