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收缴工作。
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等各项业务,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
第四条 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银川市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市财政国库,支出一律通过银川市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市财政国库中设立专账(即登记簿),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第五条 银川市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科目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以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规定执行。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六条 银川市土地出让收入由市财政局负责征收管理,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具体征收。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具体数额、缴纳市财政国库的具体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开具缴款通知书,并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填写“一般缴款书”,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法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缴市财政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就地及时足额缴入市财政国库。缴款通知书应当明确供应土地的面积、土地出让收入总额以及依法分期缴纳市财政国库的具体数额和时限等。
第九条 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应当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严格履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市财政国库。对未按照缴款通知书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市国土资源局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市国土资源局要依据制度规定,对违规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应予收回和注销,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