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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步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8修正)


  第四十条 自治县大力发展民族教育事业,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将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和幼儿教育,提高各族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自治县财政困难时,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给予补助。

  自治县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力量,集资兴办教育事业。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民族中学在招收新生时,对少数民族考生要适当放宽录取条件。具体办法由教育主管部门商民族工作部门确定。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自治县鼓励教师到边远地区工作,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积极发展科学事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推广科技成果,努力改善科学技术人员的工作条件,对研究、推广和应用科学技术有显著成效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支持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名胜古迹、文物等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抢救,支持对少数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文化。

  自治县积极发展体育事业,完善公共体育设施,广泛开展群众性的民族传统体育活动,提高各类体育运动的技术水平,增强各族人民的体质。

  自治县积极发展广播、电视和现代网络等传媒事业。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加大卫生事业投入,加强以乡镇卫生院为重点的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和医疗救助体系。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善医疗卫生条件。

  自治县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和老年保健工作。自治县努力发展中医中药事业,继承、发展民族传统医药。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形成与自治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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