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优惠政策,积极引进人才、技术、资金,充分利用丰富的林木和林地资源,因地制宜开发建设林业产业基地,发展林业产业,确保森林资源依法有序流转,使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自治县的林业规费,用于发展本县林业、维护森林生态环境及林业管理。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加强草山保护,有序进行草山开发建设。鼓励企业、其他组织和公民合理开发利用草山资源,改良畜种,发展以奶牛为主的牲畜业和其他养殖业;加强动物疫病防治体系建设,确保畜禽及其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电力发展规划,鼓励、支持企业、其他组织和公民合理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和风能资源,发展电力产业。自治县电网要与发电工程项目配套建设,县境内电源点应与自治县电网并网运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电力业主的投资活动和投资所得。
自治县境内的水资源费由自治县依法征收,用于自治县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依法保护、管理矿产资源,培育矿业市场。对可以由本县决定开发的矿产资源,实行合理、有序开采。禁止无证开采和乱挖滥采等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
自治县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除上缴中央部分外,其余部分用于自治县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充分利用民族风情、自然风光和人文景观等资源,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业,并享受国家旅游产业建设优惠政策。
自治县对境内的旅游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科学规划、依法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
自治县自治机关鼓励企业、其他组织和公民投资开发自治县旅游资源,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大力发展交通运输业,加强公路改造和县、乡、村公路建设,提高公路等级和质量,加强公路的管理养护和运输市场管理。
第三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政策和规划指导下,根据本县的财力、物力和其他条件,自主安排基本建设项目,加强城乡建设的统一规划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