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自治县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上级国家机关隶属的在自治县的企业、事业单位依国家规定录用、聘用或安置人员时,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或安置自治县少数民族人员。
第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优惠政策,积极引进和优待各类专业技术人才。
自治县内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享受民族地区生活补贴政策,其补贴标准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适当增加。
第十七条 自治县在国家政策和规划指导下,从实际出发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经济建设事业。
第十八条 上级国家机关帮助自治县的基本建设项目,自治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免除或减少配套资金的政策。
第十九条 自治县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方针,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发挥本县草山、森林、水能、风能、矿产、旅游等资源优势,着重发展乳业、竹木业、电业、采矿业和旅游业等产业,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不断增强县域经济实力。
第二十条 自治县依法保护生活和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及其他公害,实现自治县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土地管理,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禁止乱占滥用土地。
自治县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除上缴中央部分外,其余部分用于自治县的耕地开发。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增加农业投入,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实施科技兴农,建立健全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和服务网络;鼓励调整和优化农业产业结构,着力推进农业产业化建设,发展优质、高效、安全的生态农业,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和经济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在农村继续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允许农民按照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