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城步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
(2007年12月3日城步苗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8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2008年4月9日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 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城步苗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对《
城步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必须尊重自治县自治机关的自治权,遵守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县的实际情况,需要增设或撤并乡、镇建制和调整乡镇行政区域划分的,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后实施。”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自治县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配备领导干部时,可以按国家规定划出相应的名额和岗位,定向选拔少数民族干部。”
四、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自治县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上级国家机关隶属的在自治县的企业、事业单位依国家规定录用、聘用或安置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聘用或安置自治县少数民族人员。”
五、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优惠政策,积极引进和优待各类专业技术人才。
自治县内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享受民族地区生活补贴政策,其补贴标准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适当增加。”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上级国家机关帮助自治县的基本建设项目,自治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免除或减少配套资金的政策。”
七、第十五条和第二十四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自治县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方针,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发挥本县草山、森林、水能、风能、矿产、旅游等资源优势,着重发展乳业、竹木业、电业、采矿业和旅游业等产业,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不断增强县域经济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