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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填制记账凭证。

  第十九条 使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操作管理制度和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

  使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会计核算软件及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符合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

  使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确保会计数据的安全性,并对其进行备份。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制度。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介质存储的会计数据、会计软件资料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按时办清移交手续;未办清移交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会计人员擅自离职或者死亡、失踪的,由单位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组织清理有关会计事项,编制移交清册,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办理移交手续;必要时,由其主管单位派人监督移交。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依法对单位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是否设置会计账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合法;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四)是否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或者委托代理记账;

  (五)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六)是否依法设置总会计师;

  (七)会计管理和会计人员任用是否遵循回避制度;

  (八)代理记账机构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并规范执业;

  (九)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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