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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

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
(2008年5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5月29日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1号公布 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第三章 会计信息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加强会计管理,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实施会计管理,办理相关会计事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支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和保障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做假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二)监督管理会计工作,查处会计违法行为;

  (三)管理会计从业资格,建立和实施会计人员从业信息管理制度;

  (四)规范会计人员培训秩序,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检查登记继续教育情况;

  (五)对会计中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六)对会计行业组织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依法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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