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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三)研究需提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传达国务院及中央有关部门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五)通报和讨论其他重大事项。省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一、省政府工作会议由省长主持,不定期召开,出席人员为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副秘书长以及省政府各直属单位、行署、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听取行署、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汇报,部署重要工作。

  四十二、省长情况通报会议由省长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主持召开。出席人员为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如需要,也可请省长助理、副秘书长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出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在省政府领导成员内部通报和部署阶段性重要工作。

  四十三、省政府专题会议由省长、副省长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出席人员由主持会议的省长或副省长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四十四、提请省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省长确定;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省长确定。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文件和议题应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五、省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向省长请假。省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省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省政府办公厅汇总后向省长报告。

  四十六、省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省长签发;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省长或副省长签发。

  四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不邀请行署、市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省政府批准。全省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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