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08〕4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做好我省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贯彻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扎实做好今年的小麦收购工作,是调动广大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粮食生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今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落实到位。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关于做好我省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农业厅 省粮食局 省农发行中储粮河南分公司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国务院决定,2008年国家在包括我省在内的六个小麦主产省继续实行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并适当提高小麦最低收购价格。为贯彻落实国家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2008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08〕118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2008年小麦收购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及时公布预案启动时间,严格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和新的小麦国家标准。今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适用时间为2008年6月1日至9月30日。在此期间,当小麦市场价格低于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河南分公司各委托收储库点按照最低收购价格,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小麦。我省启动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开展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的操作时间和实施区域,由中储粮河南分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商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省农发行确定。国家规定的小麦最低收购价以2008年生产的国标三等小麦为标准品,白麦(标准品,下同)每公斤1.54元,红麦、混合麦每公斤1.44元。非标准品小麦的具体收购价格水平由委托收购企业根据等级、水分、杂质等情况,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01〕146号)有关规定确定。各收储企业要严格按照小麦最低收购价格进行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