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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豫政办[2008]49号文件做好我市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6日)宣布失效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豫政办[2008]49号文件做好我市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的意见
(郑政办〔2008〕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小麦最低收购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8〕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今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落实,保证今年小麦收购工作顺利进行。

  二、郑州市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适用时间为2008年6月1日至9月30日。各收储企业要严格执行最低收购价格政策和新的小麦国家标准,并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和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加强对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宣传,让广大农民群众了解最低收购价政策精神、具体质量标准、收购价格和委托收储点位置,力争做到家喻户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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