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城市规划、财政、物价、计划和国有资产部门根据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使用年限和土地市场情况等因素,进行土地分等定级,制定基准地价,评估标定地价。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采取招标、拍卖为主的方式,也可采用协议方式,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地块,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向申请受让方出具下列资料和文件:
(一)出让地块的位置、四至界线、面积、地籍图和基础设施情况介绍;
(二)土地的规划用途、建设项目完成年限、必须投入的最低建设资金要求;
(三)市政公用设施现状和建筑容积率、密度、净空限制等各项城镇规划、建设要求;
(四)环保、绿化、交通、抗震、卫生防疫、消防等要求;
(五)出让方式、使用年限、投标或拍卖的地点、日期、程序、规则;
(六)受让方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出让金支付方式要求;
(七)有关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的具体规定;
(八)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一)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出让地块的具体要求,发出招标通知书或发布招标公告;
(二)投标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单位交付投标保证金,并将标书密封后投入指定标箱;
(三)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评标小组进行开标、评标和决标,出让方对中标者发出中标证明书,同时书面通知未中标者,未中标者交付的投标保证金在决标后10日内如数退还;
(四)中标者在接到中标证明书之日起10日内向出让方交付出让金总额20%的定金,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投标保证金可充抵定金,定金可充抵出让金;
(五)中标者应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交付全部出让金,在付清出让金和缴纳应缴税费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九条 拍卖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一)县(市)人民政府对经批准可以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地块发布拍卖公告,公布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现状、用途、使用年限、用地规划、拍卖时间地点、报名时间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