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机制。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106号]、
财政部印发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64号)、省财政厅印发的《安徽省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2007〕1658号)规定,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机制所需资金,按照保障范围和保障方式进行筹集:
租赁补贴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解决。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通过“以奖代补”专项补助市县。
实物配租所需建设资金,由市县政府多渠道筹集:1、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2、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3、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4、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及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5、政府贷款、财政贴息;6、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7、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资金筹集比例:市辖区由市级负责落实,凤台县由县级负责落实。
九、实施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省计划统一实施的300例,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解决;市计划统一实施的360例,所需资金从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解决。
另外,“十一五”期间,省里未下达我市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建设任务。
原12项民生工程中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等8个项目的资金筹措,继续按《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淮府办〔2007〕40号)规定执行。
各县(区)财政部门要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明确计划任务,认真测算民生工程财政投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安排到位。对原有的民生工程项目,要在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新增的民生工程项目,也要尽可能在预算中予以安排;暂没有安排的,要通过调整支出结构、财政超收等及时安排到位。要进一步加大对民生工程的投入,预算增收和超收部分主要用于改善民生。要及时拨付民生工程资金,确保工程实施的需要。凡应直接发放或补助到人的资金,要实行“政策公开、程序透明、支付到人、打卡发放”的社会化发放办法;凡是按人数补助到学校、医院等单位的,要严格审批程序,核实补助对象,确保专款专用;凡涉及工程建设的资金,要实行专户管理,严格按照工程进度和资金管理办法拨付资金,确保工程建设配套资金、工程建设进度、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建设质量全面落实。要加强民生工程资金监管,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强化审计监督,严禁挤占、挪用、拖欠民生工程资金,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