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农村“五保户”供养制度。2008年农村五保户分散供养标准在上年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人均增加100元/年,提标后的供养标准为1300元/人/年。在原保障资金渠道不变的情况下,提标资金由市与县(区)财政按7:3比例负担。
五、建立高校和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高校(高职)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高校(高职)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中央和地方按6:4的比例分担,地方分担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负担,即省级财政供给的学校由省财政负担,市级财政供给的学校由市级财政承担,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民办高校、高职(含独立学院)由省财政承担。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中央和地方按6:4比例分担,地方分担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负担,即省级财政供给的学校由省财政负担,市级财政供给的学校由市财政负担,资金从教育费附加安排的职教经费中解决。凤台县、潘集区、毛集实验区财政供给的学校由省级与县、区财政按8:2的比例分担,其他市辖区供给的学校由市与区财政按8:2的比例分担。凤台县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与县财政按7:3比例分担,其他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与市财政按7:3比例分担。
六、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按照《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规定,所需资金,由中央统筹安排。
七、实施农村公路“村村通”工程。根据安徽省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关于提高农村公路村村通工程建设补助标准的通知》(皖农〔2006〕1号)规定,国家和省对“村村通”工程建设补助标准由原来每公里10万元提高到12.5万元。
2008年我市计划开工建设农村公路“村村通”工程100公里,资金标准12.5万元/公里,市财政筹资标准6.25万元/公里,所需资金625万元,从预算安排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中解决(含凤台县以奖代补资金)。县(区)筹资标准6.25万元/公里,所需资金625万元,县(区)筹集资金主要来源是:地方财政在预算中安排的农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地方交通规费收入(或分成收入),个人捐资或通过农民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其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