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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消防管理处罚办法(2008修改)[失效]


  第十五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引起一般火灾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引起重大火灾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引起特大火灾的,对责任单位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起火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人员发现火灾不迅速报警的;

  (二)谎报火警或者拒绝为他人报警提供方便的;

  (三)违反文物消防安全规定,经指出逾期不改正的;

  (四)公共场所疏散通道不畅或疏散标志、应急照明设备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经指出逾期不改正的。

  第十七条 未按有关规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对单位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并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对有意破坏火灾现场或隐瞒真情、提供虚假情况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 裁决与执行

  第十九条 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各级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有关规定裁决并执行。

  罚款使用统一的罚款票据,所收罚款上缴同级财政,不得截留。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或消防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安消防监督人员在消防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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