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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消防管理处罚办法》的决定(2008)[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西安市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等47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日)废止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消防管理处罚办法》的决定
(2007年12月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3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公布 自2008年4月20日起施行)


  第八条修改为“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易燃易爆场所违反禁令吸烟、动用明火的;

  (二)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车辆通道的;

  (四)埋压、圈占或损毁消防设施,或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经指出不加改正的;

  (五)违反规定生产、储存、销售、运输、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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