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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禁止运送有毒化学物品车辆经108国道黑河流域段通行暂行规定》的决定(2008)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禁止运送有毒化学物品车辆经108国道黑河流域段通行暂行规定》的决定
(2007年12月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3月20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公布 自2008年4月20日起施行)

  一、弟四条修改为:“市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规定的执行。环保、水利、交通、卫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调做好本规定的执行工作。

  108国道黑河流域段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规定的执行工作。”

  二、第九条、第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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