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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2008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日)修改

西安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1996年4月2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市人民政府1999年11月22日《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市人民政府2004年8月15日《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8年3月20日《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建筑市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是指从事土木建筑、设备安装、管线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中介服务等经营活动及其场所。

  第三条 建筑市场应遵循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公平竞争和合法经营,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等不正当行为。

  第四条 西安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市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招标、投标工作,审核发包方、承包方和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

  (三)统一管理建设工程的监理和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负责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

  (四)对合同及建筑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管理;

  (五)办理建设工程开工前的施工许可证手续;

  (六)依法查处建筑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从事建筑经营的单位、个人的登记注册工作和建筑经营活动中的合同鉴证工作,查处建筑经营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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