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7年12月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3月20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公布 自2008年4月20日起施行)
一、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发包和组织管理工作,不得承包勘察、设计、施工任务,不得从事建设监理工作。建筑施工企业还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删除第十条。
三、删除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四、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建设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具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