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复印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2007年12月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3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公布 自2008年4月20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决定对《
西安市复印业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复印、打印(以下简称复印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二、第五条修改为“党政机关、部队、学校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复印设备,除承担相互间协作业务外,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不得对外经营复印业务。不得印制本办法第四条三至五项所列之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