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小型金属与非金属地下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8〕1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小型金属与非金属地下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关于开展小型金属与非金属地下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
(省安全监管局)
近年来,我省金属与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全省地下矿山数量由2003年的550处减少到2007年的464处。但是,我省地下矿山数量偏多、规模偏小,安全基础薄弱,伤亡事故总量较大,较大事故时有发生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变。为进一步加强地下矿山安全监管,整顿规范开采秩序,坚决遏制地下矿山事故发生,现就开展地下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整顿关闭工作目标
到2010年底,现有地下矿山数量减少10%以上,安全标准化达标率80%以上,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明显提高。
二、整顿重点和关闭对象
(一)整顿的重点。
对以下类型地下矿山实施停产整顿:
1.越界开采的;
2.设计能力或年生产能力达不到国土资源部门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的;
3.未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擅自变更设计或未按设计进行施工的;
4.地表错动范围内有村庄、重要构筑物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5.未实行机械通风或提升、排水等系统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6.矿井、中段、采场未设置两个安全出口或出口不畅的;
7.露天转井下开采未采取有效防止透水淹没、坍塌等安全措施的,以及采空区未按设计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的;
8.相关证照不全或已到期的;
9. 2008年以来发生死亡事故的;
10.其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应该停产整顿的。
(二)关闭的对象。
对以下地下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1.非法开采或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2.被责令停产整顿逾期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以及明停暗开、停而不整的矿井;
3.方解石矿山生产能力5万吨/年以下,铁矿、磷矿3万吨/年以下,铜矿、钼矿2万吨/年以下,萤石矿、铅锌矿和金矿1万吨/年以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