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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旅游局关于实施《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4.3.3 处置外国旅游者重大伤亡事故时,除按照以上程序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外,还应通过外事机构通知相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和组团单位,为前来了解、处理事故的外国使(领)馆人员、组团单位及伤亡者家属提供方便;与有关部门协调,为国际救援组织前来参与对在国外投保的旅游者(团)的伤亡处理提供方便;对在华死亡的外国旅游者,严格按照外交部《外国人在华死亡后的处理程序》进行处置,并按照国家有关保险规定妥善处理外国旅游者的赔偿等事宜。

5. 信息报告与发布

  5.1 信息报告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和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5.1.1 发生Ⅳ级和Ⅲ级旅游突发事件,区(县)旅游局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本区(县)人民政府报告;并在1小时内报告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临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1.2 发生较大(Ⅱ级)旅游突发事件,区(县)旅游局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区(县)人民政府、市旅游、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并于2小时后再次报告;发生重大(Ⅰ级)旅游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市旅游、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视事故处置情况随时再报。市旅游局在接到报告后,对较大(Ⅱ级)以上旅游突发事件,应立即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应急办和国家旅游局,并在事件处理完毕后,及时做出完整的书面报告。
  5.1.3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旅游突发事件,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不受事件分级标准的限制,应立即上报,北京市旅游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接报后按规定程序迅速报告市应急办和国家旅游局。
  5.2 信息发布
  5.2.1 旅游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执行。
  5.2.2 一般旅游突发事件信息,由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或属地区(县)政府,统一组织信息发布;较大以上旅游突发事件信息,在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由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临时应急指挥部)成立新闻发布工作组,指派专人负责信息发布工作,起草新闻稿和灾情公告,及时、准确地报道旅游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5.2.3 对于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旅游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工作应在国家旅游局、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市外宣办、市政府外办的共同组织下实施。

6. 各区(县)实行属地管理

  6.1 根据本预案,各区(县)应建立健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机构;指导各旅游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机构及应急机制。
  6.2 各区(县)应根据本区(县)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在区(县)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制定本级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完整、健全的旅游救援体系,确保在发生旅游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熟练应对和处置,并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6.3 各区(县)负责组织处置发生在本区(县)的一般旅游突发事件,并协助处置涉及本区(县)的较大、重大旅游突发事件。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工作
  各级旅游应急机构和相关企事业单位负责旅游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恢复正常旅游秩序。
  7.2 调查与评估
  各级旅游应急机构会同事发地政府或相关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等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8.宣传教育、培训及演练

  8.1 宣传教育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含互联网)开展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常识的宣传教育,并公布应急救援电话;加强对旅游者的应急预防常识教育和安全提示,努力提高广大旅游者自我保护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市、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相关部门和各类旅游企事业单位应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旅游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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