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4 及时报告,信息畅通。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旅游突发事件报告时,应在第一时间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报告,或边救援边报告,及时处置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1.4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
旅行社管理条例》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旅游局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
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北京地区或本市旅行社组团外出游览而发生的各类旅游突发事件。
本预案指导全市的旅游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6 旅游突发事件分类
旅游突发事件主要分为以下五类:
1.6.1 自然灾害导致的游客伤亡及财产损失事件。包括: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水旱灾害、海洋灾害等。
1.6.2 事故灾难导致的游客伤亡及财产损失事件。包括:火灾事故、交通客运事故、公共设施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1.6.3 公共卫生事件导致的游客伤亡事件。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旅游者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1.6.4 社会安全事件导致的游客伤亡事件。包括:重大涉外旅游突发事件、港澳台和外国游客伤亡事件、旅游节庆活动中发生的人员伤亡事件等。
1.6.5 上述突发事件导致的游客滞留时间过长、投诉或上访人数过多、影响较大的其它事件。
1.7 旅游突发事件分级
各类旅游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重大(Ⅰ级)、较大(Ⅱ级)、一般(Ⅲ级)三级。
1.7.1 重大(Ⅰ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10人以上重伤或5人以上死亡,或一次造成5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5人以上中毒死亡的。
1.7.2 较大(Ⅱ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5至9人重伤或1至4人死亡,或一次造成20至49人严重食物中毒或1至4人中毒死亡的。
1.7.3 一般(Ⅲ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1至4人重伤,或一次造成19人以下食物中毒的。
2. 指挥、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2.1 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1 指挥机构
2.1.1.1 北京市旅游局设立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市旅游局局长任组长,主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长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副局长任副组长。
2.1.1.2 必要时,在应急协调小组的基础上组建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临时应急指挥部。临时应急指挥部由市领导、市旅游局及各相关委办局组成,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或副秘书长任总指挥,负责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临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工作,对本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施统一指挥;市旅游局局长任副总指挥,负责协助总指挥做好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监督检查责任制落实情况。
2.1.2 工作职责
2.1.2.1 北京市旅游局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全市旅游突发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审定、修订市和区(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处置旅游突发事件;指导各区(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开展较大、一般旅游突发事件的相关应对工作;分析、总结全市年度应对旅游突发事件工作;承办市应急办交办的其他事项;决定本预案的启动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