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严格控制政府调价项目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避免过多增加城乡居民支出。
把握好政府调价的节奏、时机和力度。严格控制出台新的政府调价项目,保持公用事业收费和公益性服务价格相对稳定。原则上年内不出台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提高收费标准。择机调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涉及节能减排的收费标准。
严格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核。从严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涉及面广的收费,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对擅自审批收费标准、自行提高收费标准、延长收费时限、增加收费频次等违规乱收费行为要严肃查处。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必须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严禁直接用于补充部门日常经费开支。落实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清理和规范各种涉农收费。认真清理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仓储等环节的不合理收费,坚决制止各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
六、强化市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当前,地震灾区生产恢复和灾后重建任务艰巨,保持粮食、食用油、蔬菜等生活必需品及帐篷、钢材、水泥、木材、玻璃等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物资价格稳定十分重要。要继续深入抗震救灾第一线,加强对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物资价格的监管,密切关注价格变动,一旦发现价格异动,要及时采取措施,保持生活必需品和救灾物资价格的基本稳定。快速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坚决打击趁灾害之机囤积居奇、哄抬价格、变相提价、串通涨价以及价格欺诈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对性质恶劣的价格违法案件,依法从速从严处罚。严格生产经营成本监审,继续对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实行临时干预措施,适时对帐篷、钢材、水泥、木材、玻璃、砖瓦、砂石等灾后重建物资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灾区生产的,可实行限价或提价申报制度。对外地购进的,可实行差价率控制措施或调价备案制度。省内其它地区生产企业直供用于灾区重建的水泥、钢材、玻璃等物资出厂价格原则上不能超过5月12日震前水平,确需提价的要严格进行成本审核、报批或备案。对灾后重建建材实行政府采购,中央和省级安排重建资金用于购置钢材、水泥的,省上组织统一采购,由各市州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木材、砖瓦、玻璃等其它建材按属地原则,各市州、县市区统一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减免灾后重建涉及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好运输抗震救灾物资的绿色通道政策,严禁对抗震救灾物资生产、流通的各种乱收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