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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四)加强粮食流通的监管检查和仓储管理。各级政府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进一步完善粮食行政执法、粮食质检体系和粮食统计制度,健全粮食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建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长效机制,加强监督检查队伍建设,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和手段。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新制(修)订的粮食仓储管理制度、粮食储存标准和粮食卫生标准。建立、健全各级仓储管理制度,加强粮食储藏技术的应用和推广,确保库存粮食安全。加强对农民储粮的技术指导,降低粮食损失。

  四、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一)加大国有资产监管力度。各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原则,采取有效形式,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经营和监管,并明确监管职责,确保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粮食企业的人事管理、事权管理由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国有粮食企业资产管理中的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变更等基础性工作由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国家投资和利用国债资金建设的粮食仓储设施,不得随意处置或改变其用途。要注意合理布局粮食购销网点,加强对粮食仓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对登记在册的粮食仓库报废、拆除、产权转让或改作其它用途,须经市粮食局审核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同意。对地处城区的粮食仓库,可以实施退城进郊,政府给予政策优惠和扶持。对闲置的粮食仓储设施,在确保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可以对外租赁、承包或公开处置,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企业的生产经营用房和土地,按规定程序实施审批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做好粮食财务挂帐剥离的后续管理工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从国有粮食企业剥离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帐,要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同级财政、农发行也要根据政策性粮食财务挂帐的具体内容,设置相关台帐,登记、反映和监督挂帐变化情况。对2004年5月31日以前经审计的企业经营性亏损挂帐,按照债务与资产一并划转和防止逃废银行债务的原则,结合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单独设帐反映,实行有效管理,审计、财政、粮食、农发行等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依法处置企业经营性亏损的实施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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