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为做优做强国有粮食企业提供支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国有粮食企业做优做强,在资源整合、基地建设、科技创新、粮食购销、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凡通过资源整合组建粮食集团,以及粮食购销企业与加工企业进行整合重组的,继续享受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优惠政策。鼓励发展粮食订单生产、订单收购和基地建设,引导企业和农民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支持企业发展粮食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增加附加值。对改制重组的粮食企业,国有资产在粮食系统内划拨的免收相关规费,对国有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粮食仓库或对地处城区的粮库要退城进效的项目,给予免收相关规费的政策支持。各级农发行在确保农发行贷款债权落实的前提下,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凡符合条件的法人单位都可列为贷款对象,并根据企业意愿实行分贷分还和统贷统还。要按贷款规定保证供应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和地方储备粮的承储企业信贷资金,对受政府委托收购粮食及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收购粮食所需资金应及时足额发放。要积极支持各类具有收购资质的粮食企业入市收购,继续加大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精深加工和转化企业、工商联营企业及其他粮食企业、粮食生产基地和粮食市场建设、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储藏技术推广和应用等贷款扶持力度。
二、完善和创新粮食市场体系,加快粮食产业园建设
(一)积极培育和规范粮食市场。鼓励各类具有资质的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培育和规范农村粮食经纪人,引导多元投资主体投资各类粮食交易市场、粮食物流设施和高科技粮油加工企业。要按照《
江西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继续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入市资格审核工作,对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督,定期进行审核。粮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购销活动,以及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市场管理、质量管理、卫生监督,完善信息通报机制,维护粮食交易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调节、企业运作”的原则,完善与粮食主销区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进一步扩大我市粮食市场占有率。通过开展购销协作,引进周边粮食企业和其他客商来我市建立粮食生产基地、代购代销、办店办厂,主动寻求产销衔接,密切产销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