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明确我省部、省属高校《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价费[2008]72号)
各市物价局,各部、省属高校:
为了适应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需要,强化《收费许可证》的管理,现就我省部、省属高校《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按照《江苏省高等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高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均由省统一管理,各地不得越权定价。
二、学校的收费应办理收费许可证登记手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所有部属高校及在宁省属高校在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登记及年审手续。非在宁省属高校由我局委托所在地省辖市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登记和年审手续。
三、为加强管理,短期培训收费(培训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学生住宿费、服务性和代收费在省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我局授权所在地省辖市价格部门办理备案(审批)手续,并抄送省物价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