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残疾人,其非本市户籍配偶、未成年子女申请入户的,公安机关应当优先办理,并且减免有关费用: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属于晚婚;
(三)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四)一、二级残疾人结婚满两年,三、四级残疾人结婚满四年。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优先安排廉租房或者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在楼层分配上应当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的家庭予以适当照顾。
住房困难的农村贫困残疾人,按照规定经区、县级市残疾人联合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可以申请政府资助新建住宅或者维修危房。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有计划地建设残疾人文化、体育、娱乐设施。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广泛吸引残疾人参与活动,满足残疾人的精神文化需求。
社会公共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应当为残疾人参与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八条 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可以免费或者减半缴费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举办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馆(室、中心)、科技活动中心、公园、动物园、旅游风景区等公共场所。对盲人、智力残疾人、双下肢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可以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或者减半缴费进入上述公共场所。
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可以在政府举办的图书馆免费办理借书证、阅览证。
盲人和重度(一级)肢残人持残疾人证免费乘坐本市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其他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可以免费或者减半缴费乘坐。残疾人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
第三十九条 鼓励社会公共服务机构破贫困残疾人家庭给予减免电话费、煤气费、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费等费用的优惠。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残疾人获取政务信息提供方便,逐步采用有声、盲文等方式为残疾人提供政务信息。
市、区、县级市公共图书馆应当开设盲人读书室或者读书专区。
本市电视新闻应当配有中文字幕或者手语翻译为残疾人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