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管理的通知
(苏价费[2008]153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落实《
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就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证行为,适当调整相关收费标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是指经过依法批准执业的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以下简称办案机关(机构))的委托,对办案机关(机构)在办理案件(包括民事、仲裁、行政、刑事案件等)过程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定的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和有偿服务进行价格鉴定、认证的行为。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必须严格执行《
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操作规程(试行)》(苏价证[2007]336号)和本通知有关收费规定。
二、调整后的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项目标准(详见附件)中包括人员工资费用,鉴证业务费(含询价费、差旅费、材料费等),设备购置、折旧费等。
三、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由委托方与被委托方根据服务成本、风险大小、难易程度等因素,在规定项目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并通过签订价格鉴证协议书予以确认。
四、根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第号令)第
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发生的鉴证费、产品质量检验费,由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机构和质量检验机构,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鉴证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并支付给鉴证人员所在单位。
五、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机构中的价格认证中心承担刑事案件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具体经费按照鉴证标的额的5%结算;从事其他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取的费用,应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