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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的决定
(2008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4月17日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 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废止〈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的议案》,决定废止《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本决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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