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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办法》的决定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办法》的决定
(2007年11月1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8年1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2008年1月28日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1988年9月24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并经1988年12月24日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批准制定的《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办法》,为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已颁布实施,决定废止《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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