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重污染企业污染防治绩效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环规〔2008〕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重污染行业减排和优化升级工作方案》,推进重污染企业污染减排和优化升级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重污染企业污染防治绩效评估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日
深圳市重污染企业污染防治绩效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重污染行业减排和优化升级工作方案》,推进重污染企业污染减排和优化升级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污染企业污染防治绩效评估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污染企业是指电镀、印制电路板、印染、造纸、有机溶剂污染、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规模化养殖以及电力重污染行业企业。
本办法所称污染防治绩效评估是指由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专业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对重污染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污染治理能力和环境管理水平进行的后评价。
第四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重污染企业,应当进行污染防治绩效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