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粤港澳流动渔民雇用境内渔工初审
一、审批内容
粤港澳流动渔民雇用境内渔工初审。
二、设定依据
《
粤港澳流动渔民雇用境内渔工管理办法》(粤府〔1995〕40号)第
九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
(一)拥有港澳和深圳市渔港双重户籍港澳渔船;
(二)持有港澳特区政府批准雇请渔工的配额;
(三)拟雇渔工是广东籍男性劳动力;
(四)拟雇渔工年满18周岁;
(五)拟雇渔工具有中深海海洋捕捞能力;
(六)拟雇渔工持有户口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出具的《出海船民证》。
法律依据:第(一)、(三)、(四)、(五)、(六)项由《
粤港澳流动渔民雇用境内渔工管理办法》第
四条、第
八条、第
九条、第
十条规定;第(二)项由《关于办理粤港澳流动渔船雇用渔工作业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流渔办字〔1995〕01号)第一条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粤港流动渔船雇用渔工作业证》审批表(原件1份);
(二)港澳特区政府批准雇请渔工的配额资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渔船《出海船舶户口簿(粤港澳流动渔民)》(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拟雇渔工《出海船民证》(复印件1份,验原);
(五)拟雇渔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拟雇渔工黑白大一寸照片2张。
法律依据:第(一)、(三)、(四)、(五)、(六)项依据《
粤港澳流动渔民雇用境内渔工管理办法》第
八条、第
九条、第
十条,第(二)项由《关于办理粤港澳流动渔船雇用渔工作业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三第二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