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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林渔业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02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粤港澳流动渔民雇用境内渔工初审

  一、审批内容
  粤港澳流动渔民雇用境内渔工初审。
  二、设定依据
  《粤港澳流动渔民雇用境内渔工管理办法》(粤府〔1995〕40号)第九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
  (一)拥有港澳和深圳市渔港双重户籍港澳渔船;
  (二)持有港澳特区政府批准雇请渔工的配额;
  (三)拟雇渔工是广东籍男性劳动力;
  (四)拟雇渔工年满18周岁;
  (五)拟雇渔工具有中深海海洋捕捞能力;
  (六)拟雇渔工持有户口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出具的《出海船民证》。
  法律依据:第(一)、(三)、(四)、(五)、(六)项由《粤港澳流动渔民雇用境内渔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第(二)项由《关于办理粤港澳流动渔船雇用渔工作业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流渔办字〔1995〕01号)第一条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粤港流动渔船雇用渔工作业证》审批表(原件1份);
  (二)港澳特区政府批准雇请渔工的配额资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渔船《出海船舶户口簿(粤港澳流动渔民)》(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拟雇渔工《出海船民证》(复印件1份,验原);
  (五)拟雇渔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拟雇渔工黑白大一寸照片2张。
  法律依据:第(一)、(三)、(四)、(五)、(六)项依据《粤港澳流动渔民雇用境内渔工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项由《关于办理粤港澳流动渔船雇用渔工作业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三第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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