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附表1)、《渔业船舶变更项目申请表》(附表2)、《渔业船舶注销申请表》(附表3)。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或所属蛇口、盐田渔政渔监站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
四条。
八、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
四条。
九、登记程序
申请人到深圳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或所属蛇口、盐田渔政渔监站递交申请材料,提出登记申请-→深圳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受理、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相应的登记证书或证明。
十、登记时限
(一)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二)渔业船舶变更登记: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三)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时限
(一)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获批准后,发给《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证书无有效期限;
(二)渔业船舶变更登记,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将有关变更登记情况载入渔业船舶登记簿,并在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的"项目变更"栏内注明变更内容,并加盖登记机关印章;
(三)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登记机关核准后,注销该船舶在渔业船舶登记簿上的所有权登记以及与此相关的登记,并向船舶所有人出具《渔业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证书无有效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
十三条、第
三十条、第
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