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请材料
(一)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
1.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1份);
2.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合法文件:
(1)购买取得所有权的,应交验购船发票或者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新建船舶应交验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渔业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如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所有权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取得船舶所有权的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其他情况应当提供书面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3.除新建船舶以外,应交验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原件);
4.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原件);
5.证明船舶所有人身份的文件。属于外国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应交验国家有关主管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等有关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由境外购进的渔业船舶,应当出具国家有关主管机关签发的准予进口渔业船舶的批准文件(原件)。
(二)渔业船舶变更登记:
1.渔业船舶变更项目申请表(1份);
2.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原件);
3.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原件);
4.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原件);
5.捕捞渔船还应交验捕捞许可证(原件)。
(三)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
1.渔业船舶注销申请表(1份);
2.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所有权注销登记,应向登记机关交回下列证书:
(1)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原件);
(2)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原件);
(3)渔业船舶航行签证薄(原件);
(4)捕捞渔船还应交回捕捞许可证(原件)。
上述证书如无法交回,应书面叙述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文件,在市级报纸上公告声明原证书作废,并提交登有声明的报纸1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
十三条、第
三十条、第
三十二条。
六、申请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