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林渔业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农通〔2008〕69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共2项)
编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01 非远洋航行和作业渔业船舶登记
02 粤港澳流动渔民雇用境内渔工初审
01号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非远洋航行和作业渔业船舶登记
一、登记内容
非远洋航行和作业渔业船舶的所有权登记、变更登记、所有权注销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1994年6月2日国务院令第155号发布)第
二条、第
五条、第
六条;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1996年1月22日农业部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第
二条。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
四、登记条件
(一)船舶来源合法;
(二)未在我国境外进行国籍登记;
(三)未在外市进行船籍港登记;
(四)捕捞渔船须具备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
(五)须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
六条、第
七条;《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8月23日农业部令第19号发布)第
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发布)第
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