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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小型零担货物快捷车运输管理办法(2008修正)


  (五)安装有收费计价器。

  第七条 快捷货运车辆驾驶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第八条 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做好快捷货运车辆的治安保卫和交通安全工作。

  第九条 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经常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做好车辆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条 快捷货运驾驶员在营运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携带道路运输证及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三)不得从事客运营业,不得拒载和绕道行驶;

  (四)必须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并使用有效统一票据;

  (五)接受交通运输管理人员和交通警察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经营者转让快捷货运车辆,必须按规定到市交通运输主管机关办理备案。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快捷货运业务的,对经营者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非法转让快捷货运车辆的,对转让者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对经营者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对妨碍交通运输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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