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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小型零担货物快捷车运输管理办法(2008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日)修改

西安市小型零担货物快捷车运输管理办法
(1997年4月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02年8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小型零担货物快捷车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8年3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小型零担货物快捷车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零担货物快捷运输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货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经营小型零担货物快捷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零担货物快捷运输(以下简称快捷货运),是指为方便群众生活、利用厢式货车,实行计价器收费,快捷运送一吨以下货物的运输。

  第四条 西安市交通局是本市快捷货运的主管机关。西安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具体负责快捷货运业务的管理。

  工商、物价、税务、公安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快捷货运业的服务、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 申请经营快捷货运的单位应持上级机关证明,向交通运输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服务质量招投标,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再按规定办理有关营运手续。

  第六条 快捷货运车辆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型、车色符合统一规定,车辆应是全封闭厢式并具有防雨、防尘、防火、防盗功能;

  (二)车顶安装有快捷货运专用标志;

  (三)车身两侧喷涂有经营单位名称、快捷货运标志及监督电话;

  (四)快捷货运在市区不能承作客运,为方便货主允许在驾驶员座位后安装一单人活动翻椅,车厢内不得再安装座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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