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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整规综合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六)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全面深入地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实现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状况继续好转。工作重点主要包括煤矿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水上交通与渔业生产、民爆器材与烟花爆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建筑施工、旅游安全、特种设备和学校安全等十项安全专项整治。总牵头协调单位:省政府安办。

  (七)打击走私。严厉打击走私贩私活动,对走私的重点区域、重点商品、重点渠道、重点主体实施严厉打击;进一步加强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推动对重点环节的整治和管理;加大对走私大要案的查处力度,加强检查和监督。牵头单位:省打私办。

  (八)矿产开发专项整治。重点打击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持勘查许可证非法采矿等行为,会同相关部门关闭“禁采区”内采矿活动以及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破坏浪费资源、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矿山企业;严肃查处破坏矿产资源案件。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九)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重点规范房地产交易环节,组织开展房地产中介经纪市场专项检查,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监管,规范交易结算资金管理,保障交易安全。严格实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实行持证上岗,查处未经备案的经纪机构和未注册的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从事中介经纪业务行为。加强房地产经纪合同“霸王条款”检查,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减少合同纠纷。牵头单位:省建设厅。

  (十)价格秩序专项整治。加强市场价格监管,严肃查处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组织开展惠农、教育、医药、通信、资源环境、技术监督、海洋渔业等行业的价费专项检查,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牵头单位:省物价局。

  (十一)环境污染专项整治。继续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的环保专项行动。一是重点整治饮用水源保护区违法排污问题,严厉查处环境污染与破坏水源行为;二是集中执法检查城市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和加工、造纸、电力、钢铁行业,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三是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挂牌督办的环境案件进行环保后督察,确保查处到位、整改到位。牵头单位:省环保局。

  (十二)开展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会同省纪委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纪律的手段,在集中力量查处一批串通投标违法犯罪案件的同时,研究对策,采取措施,形成打击和防范串通投标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效机制,有效遏制工程建设、土地、矿业、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中的串通投标行为,加强投标市场的规范化、法律化管理。牵头单位:省监察厅、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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