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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六)接受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及使用

  第八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九条 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跨部门的资产调剂应当报市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条 事业单位向市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包括事业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购置资产的,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事业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审核本单位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配置标准,审核、汇总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三)市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

  (四)经市财政部门审批同意,事业单位应当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附送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或者其它部门申请项目经费的,有关部门在下达经费前,应当将所涉及的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清查实物资产,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同时,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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