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禁止电梯使用单位委托无维护保养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维护保养在用电梯。
禁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分包或转包。
第二十二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在本市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业务,必须在本市设有固定的场所,配备必要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人员,持证人员总数不少于6人,任何时间都可抽调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有经验的专业人员到现场实施救援,并配备满足应急救援需要的设备,至少包括:切割设备、角磨机等电动工具,手拉葫芦、撬杠、安全带、梯子及各种常用工具。
未达到前款规定条件的,不得在本市从事电梯日常维修保养业务。
第二十三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按照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规范和电梯保养说明书提供的保养项目、方法和周期要求,对电梯实施日常维护保养,落实日常维护保养计划,并做好保存期不低于3年的保养记录。
在用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作业的现场作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作业中必须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第二十五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应当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所需更换的零部件,必须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安全部件应当有合格的型式试验报告。
第二十六条 在用电梯超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发现在用电梯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故障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电梯使用单位停用电梯,同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在故障排除前,电梯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设置24小时服务维修救援电话并安排值班人员。
在用电梯发生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故障时,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在接到电梯使用单位通知后30分钟之内到现场实施救援;偏远地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实施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