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本溪市电梯安全监察规定

  (九)制定电梯事故应急防范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十五条 电梯发生事故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防范措施和救援预案抢救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物证,防止扩大损害后果,并立即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电梯使用单位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和维修保养,并经市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一)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

  (二)发生设备事故;

  (三)停止使用1年以上;

  (四)其他可能影响电梯安全技术性能的情形。

  第十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自行决定封停电梯且期限超过1年的,应当事先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办理停止使用手续。电梯停止使用期间,电梯使用单位可以不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电梯使用单位封停电梯期限超过1年但未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或者封停期限不足1年的,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按期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第十八条 电梯使用单位报废电梯,必须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电梯使用单位必须与具有电梯维护保养资格的单位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日常维护保养期限;

  (二)日常维护保养内容;

  (三)日常维护保养标准;

  (四)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五)电梯困人时,维修保养作业人员及时抵达的时间;

  (六)争议及违约的处理方式。

  日常维护保养合同期满前,使用单位应当将续签的合同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质量保证和承诺不得替代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

  第二十条 在本市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在从业前必须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特种设备维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电梯维修作业人员操作证(上述证件均为原件)的验证备案手续。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